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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木管理制度大全

鸿木管理制度大全
2017-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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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工厂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章 人事管理制度一、 人员的雇佣、解雇、合同续签二、 待遇

三、 人员培训制度

第二章 行政管理制度1、 卫生管理规定2、 电话管理规定3、 员工识别证使用准则4、 员工就餐制度5、 食堂管理制度6、 员工宿舍管理制度7、 工厂警卫人员值勤准则8、 值班室管理制度

第三章 财务制度一、 现金管理制度二、 物料物流管理制度第四章 工厂安全管理准则第五章 考勤和请假制度第六章 奖惩制度第七章 材料管理制度

一、 计划工作的分类二、 材料计划的审批三、 材料的采购四、 材料的保管五、 材料的发放与领取六、 材料的使用七、 退料、补料和换料八、 补 料九、 材料报废

第八章 仓库管理制度

一、 仓库日常管理二、 入库管理三、 出库管理四、 报表及其他管理附件 1 试用期员工考核规定附件 2 工伤安全事故管理办法附件 3 资金催收管理办法附件 4 业务内部结算办法附件 5 机械设备维护细则

总则

 

一、为维护本厂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厂管理规章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广州市鸿木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全体员工,全员都必须遵守。

三、本制度中的未尽事宜,应参照公司管理规章制度行使,如集团管理规章制度中亦未尽事宜,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条款执行。

四、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广州市鸿木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所有。

 

第一章 人事管理制度

一、 人员的雇佣、解雇、合同续签

第一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

(二)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三)通缉在案,尚未撤消者;

(四)吸食鸦片或其它毒品者;

(五)身体有缺陷、或健康状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六)未满十六周岁者。

第二条 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第三条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提前三天向厂办提出辞职报告,到公司综合办办理辞职手续。用人部门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由总经理与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后到综合办办理辞退手续。

第四条 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部门签署意见,由总经理与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在员工办理好各项工作交接手续后,由综合办给予办理辞职手续。(对于不同岗位工作交接手续的办结标准和办结事项,参照相关岗位职责。)

第五条 员工或用人部门认为其现工种不适合的,可向综合办申请由总经理与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在公司内部调换另一种工作。在调换新工作半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六条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七条 公司对辞退员工应持慎重态度。用人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综合办核实,经由总经理与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综合办办理辞退手续。未经综合办核实和由总经理与常务副总经理批准的,不得辞退。辞退员工,公司必须提前30天通知被辞退者。

第八条 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公司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到综合办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第九条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

第十条 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综合办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与员工协议续签劳动合同的,公司将在员工原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向员工发出书面续签合同的通知,员工需在通知发出后及时到厂办办理合同续签手续;若员工以各种理由拖延至合同期满前一天,仍不提出与工厂续签合同,则合同期满后视为该员工自愿放弃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将为其办理合同期满后的离职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对被辞退及未获公司续聘的员工,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

第十三条 除管理层外的操作工人的雇佣与辞退等手续一律由厂办给予办理。

二、 待遇

第十四条 本厂员工之待遇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章各条办理。本厂员工工资按工作性质分为: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

第十五条 本厂员工工资的结算及发放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员工的工资为月结算。员工工资每月10日发放。

(2) 试用期间的工资,按拟定的工资下调一级发给。

第十六条 假期类别:

(1) 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因工作生产需要不能休假的,节日按日基础工资200%、假日按日基础工资100%计增发给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2) 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探亲待遇。

(3) 婚假(本人结婚):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假13天,异地结婚可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

(4) 产育假:

ü女23周岁或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生育时难产的(如剖腹产、III 度会阴破裂等)可增加产假30天;

ü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总经理与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期间发给75%的基础工资。

ü产假期间,基础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

(5)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丧假3天;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和津贴照发。

(6) 病假:员工请病假,须持医院证明(指定的医疗保健单位,急诊除外),并经主管上级核准。病假休假时间累计计算,两个半休算一天。员工病假期间只发给基础工资,具体按如下执行:

ü病假在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按下列标准发放(按现行基础工资标准计算):1年工龄(指参加工作后的工龄,以下同)的发60%,2年工龄发70%,3年工龄发80%,4年工龄发90%,5年工龄发100%;

ü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1年工龄发50%,2年工龄发60%,3年工龄发70%,4年工龄发80%,5年工龄发90%;

ü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龄不满5年的发50%,工龄5年以上的发80%。

(7) 员工申请事假,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事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下发放:三天以内扣发当天基础工资;当月累计超过三天,扣发当天基础工资和考核工资的5%;五天以上,扣当日基础工资和全部考核奖励工资。

三、 人员培训制度

为提高本厂员工素质,充实其知识与技能,以增进工作质量及绩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十七条 厂务部负责内容:

(1) 全厂共同性培训课程的举办、材料的编撰与修改;

(2) 全厂年度、月份培训课程的拟定、呈报;

(3) 各类培训制度的制订及修改及审议;

(4) 培训实施情况的督导、跟踪、考核;

(5) 外聘讲师的联系和招待安排;

(6) 全厂外派培训人员的审核与办理;

(7) 外派受训人员所携书籍、资料与书面报告的管理;

(8) 其他有关人才发展方案的拟定与执行;

(9) 各项培训计划费用预算的拟定。

第十八条 各部门负责内容:

a)全年度培训计划汇总呈报;

b) 专业培训规范制定及修改,讲师或助教人选的推荐;

c) 内部专业培训课程的举办及成果汇报;

d) 专业培训教材的编撰与修改;

e)受训员工完训后的督导与追踪,以确保培训成果。

第十九条 培训计划的拟订:各部门依据岗位的需要和市场、生产发展情况,拟定各类人员培训方案,作为培训实施之依据。厂办应就各部门所提出的培训需求,汇编“年度培训计划表”,呈报总经理核签。各项培训课程提报呈核后,厂办应于定期内通知有关部门及人员。临时培训课程,亦需填写“员工培训申请”,呈核后实施。

第二十条 培训主办部门应依据“年度培训计划表”和“员工培训申请”按期实施并负责该项培训之全盘事宜,如培训场地安排、教材分发、教具借调,通知讲师及受训部门等。如有补充教材、讲师应于开课前一周将讲义原稿送厂办统一印刷,以便上课发给学员。

第二十一条 各项培训结束时,应填写“员工培训记录表”举行测验,由主办部门或课题负责监考。

第二十二条 各项在职培训实施时,参加受训学员应签到,厂办应确实了解上课、出席状况。受训人员应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办理请假手续。各项培训的测验如果缺席,事后一律补考,补考不列席者,一律以零分计算。

第二十三条 培训测验成绩成果报告,作为考核及晋升之参考。

第二十四条 培训评估:

(1)每项(期)培训办理结束时,主办部门应视实际需要分发“在职培训 意见调查表”,供学员填写后与测验卷一并收回,并汇总学员意见,报公司综合办。

(2)厂办对各部评估培训的成效,分析员工培训反馈的情况,比较培训费用,并做书面报告,报总经理签字后,分送各部及有关人员作为再举办培训的参考。

第二十五条 外派培训:

(1) 因工作需要外派培训员工,应填写“员工培训申请表”,呈报厂长签字批准,再经由总经理核准后方可外派受训,并依人事管理规章办理考勤手续。

(2) 外派受训人员返回后,应将受训之书籍、教材及资格证件等有关资料送厂办归档保管,其受训成绩亦应登录于员工培训档案。

(3) 如有需要,外派受训人员应将受训所学知识整理成册,列为讲习教材,并举办讲习会,担任讲师传授有关人员。

(4) 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时,应送厂办审核其外派受训之资料是否缴回,并于报销单据上签注,如未经审核,财务部门不应予付款。

第二十六条 各项培训之举办,应尽量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如培训安排在假期,应提供学员膳食,学员不得另报支加班费。
第二章 行政管理制度

1、 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 各工作场所内,均须保持整洁,不得堆积足以发生臭气或有碍卫生之垃圾、污垢或碎屑。各工作场所内之走道及阶梯,至少须每日清扫一次,并须采用适当方法减少灰尘的飞扬。

第二条 各工作场所内,应严禁随地吐痰。洗手间、厕所、更衣室及其他卫生设施,必须特别保持清洁。

第三条 排水沟应经常清除污秽,保持清洁畅通。凡可能寄生传染菌的原料,应于使用前施以适当的消毒。

第四条 凡处理有毒物或高热物体的工作或从事于有尘埃、粉末或有毒气体散布场所的工作,或暴露于有害光线中的工作等,须着用防护服装或器具者,应按其性质制备。

第五条 各工作场所的窗面及照明器具的透光部分,均须保持清洁,勿使有所掩蔽。

第六条 食堂及厨房之一切用具及环境,均须保持清洁卫生。

第七条 垃圾、污物、废弃物等的清除,必须合乎卫生的要求,放置于所规定的场所或箱子内,不得任意乱倒堆积。

第八条 公司应设置甲种急救药品设备并存放于小箱或小橱内,置于明显之处以防污染而便利取用。每月必须检查一次,其内容物有缺时应随时补充。

2、 电话管理规定

第一条 电话为办公配备、使用。不得打私人市话。

第二条 禁止员工为私事挂发长途电话。违者除补交长途电话费外,并给予罚款处理。确有急事者,应先请示部门领导同意,并按邮电部门规定交长途电话费。

第三条 联系业务时应尽量减少挂发长途电话,降低费用。

3、 员工识别证使用准则

第一条 为配合人事管理需要,增进员工互相了解,由人事单位制发员工识别证。员工识别证为员工出入办公处所及厂区识别之用,不得作为其他身份之证明。

第二条 员工出入办公处所及厂区,或在办公处所及厂区范围内,应按规定配带识别证以资识别。未按规定配带识别证者,禁止出入。员工识别证不得转借他人。

第三条 员工于离职时,应将识别证交还人事单位注销。员工识别证如有遗失,应交附工本费向厂办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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